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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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巡迴法庭執行職務之人員為法官、書記官、庭務員及其他必要人員。必要時,巡迴法庭得洽請出借法院指派所屬法警、資訊人員、駕駛及其他必要人員協助維持法庭秩序、確保資訊系統正常運作及交通接駁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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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第4條的規定,巡迴法庭執行職務的人員包括法官、書記官、庭務員以及其他必要人員。當有必要時,巡迴法庭可以請求法院指派所屬的法警、資訊人員、駕駛和其他必要人員來協助維持法庭秩序、確保資訊系統正常運作以及處理交通接駁等相關事項。 依據司法院網站所公布的「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其中包含了行政法院巡迴法庭的組織、任務、職掌和聯繫方式等相關事項。該聯繫要點是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所制定,並於2020年11月25日發布實施。 該條所提到的其他必要人員並未具體列舉,然而,根據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法院應置其他人員,可供參考的是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條第八款的規定,其中提到了法院應依法律所定的其他人員。這些其他必要人員可能因應巡迴法庭的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 以上是就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第4條進行的初步釋義,請參考相關法規和辦法以獲得完整的解釋與理解。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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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