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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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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借法院應提供固定之法庭及開庭時段供巡迴法庭使用,並登錄於法院資訊系統,避免巡迴法庭排定庭期發生衝庭之情形。另應提供臨時辦公處所及公務車位,利巡迴法庭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第5條,行政法院應該提供固定的法庭和開庭時段給巡迴法庭使用。這些法庭和開庭時段需要被登錄在法院資訊系統中,以避免巡迴法庭排定庭期時發生衝突的情況。此外,法院還應該提供臨時辦公場所和公務車位,以方便巡迴法庭的使用。 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system/procedure/content.asp?id=2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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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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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第 5 條規定:「五、出借法院應提供固定之法庭及開庭時段供巡迴法庭使用,並登錄於法院資訊系統,避免巡迴法庭排定庭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