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五、出借法院應提供固定之法庭及開庭時段供巡迴法庭使用,並登錄於法院資訊系統,避免巡迴法庭排定庭期發生衝庭之情形。另應提供臨時辦公處所及公務車位,俾利巡迴法庭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第5條,行政法院應該提供固定的法庭和開庭時段給巡迴法庭使用。這些法庭和開庭時段需要被登錄在法院資訊系統中,以避免巡迴法庭排定庭期時發生衝突的情況。此外,法院還應該提供臨時辦公場所和公務車位,以方便巡迴法庭的使用。 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system/procedure/content.asp?id=22739)
- 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