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巡迴法庭聯繫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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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巡迴法庭確定庭期及法庭後,如需搭配遠距審理或有其他需由出借法院協助之事項,應於三日前通知出借法院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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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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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