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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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 三、關務。 四、國有財產。 五、財政資訊。 六、政府採購。 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八、所屬財政人員訓練機構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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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組織法第2條,財政部掌理以下事項: 1. 國庫及支付業務:負責管理國家財政收支、執行支付業務。 2. 賦稅:負責訂定並執行稅收政策,確保國家經濟運作所需之財政收入。 3. 關務:負責關稅及其他進出口稅收的徵收與管理。 4. 國有財產:負責管理國家的公有財產,包括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等相關事務。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書(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777號判決),若涉及國有財產的處置涉訟,相關訴訟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告,且土地上占有物之爭議,應以現在占有該物之人為被告。 5. 財政資訊:負責提供相關財政資訊,以供政府及公民了解財政情況。 6. 政府採購:負責政府採購事務,確保政府的採購行為合法、公正、透明,達到節約效果。 7.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負責促進民間在公共建設項目方面的參與,以鼓勵民間資本投入,提升建設品質。 8. 所屬財政人員訓練機構之督導:負責監督所屬財政人員訓練機構,以確保相關訓練機構的運作符合法規要求。 9. 其他有關財政事項:負責處理其他與財政相關的事項。 這些解釋參考了「財政部組織法」第2條的原文內容,以及相關法規、判決書,其中最高法院的判決書(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777號判決)提供了對於國有財產處置涉訟的相關規定和原則。
立法沿革 7 版
(0171208 制定)
財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250320 全文修正)
財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導監督之責。
(0290127 全文修正)
財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導監督之責。
(0301101 全文修正)
財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導監督之責。
(0320313 全文修正)
財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導監督之責。
(0700123 全文修正)
財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1010120 全文修正)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 三、關務。 四、國有財產。 五、財政資訊。 六、政府採購。 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八、所屬財政人員訓練機構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一條移列。 二、修正本部之權限職掌。
- 政府採購名詞
財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財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導監督之責。
財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導監督之責。
財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導監督之責。
財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導監督之責。
財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一條移列。 二、修正本部之權限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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