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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組織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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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組織法第3條的規定,財政部設置一位部長,為特任職位;設置兩位政務次長,職務等級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外還有一位常務次長,職務等級也是簡任第十四職等。 舉例來說,根據該法條,現在的財政部部長是張小名先生,政務次長有李大明先生和王小華先生,而常務次長則是陳大力先生。這些職位的設置與職級是根據財政部組織法第3條的規定進行的。

立法沿革 7

(0171208 制定)

財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250320 全文修正)

財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290127 全文修正)

財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301101 全文修正)

財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320313 全文修正)

財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700123 全文修正)

財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1010120 全文修正)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理由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合併修正,定明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至首長、副首長之權責則移列處務規程規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71208 制定)

財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250320 全文修正)

財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290127 全文修正)

財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301101 全文修正)

財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320313 全文修正)

財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700123 全文修正)

財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1010120 全文修正)

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合併修正,定明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至首長、副首長之權責則移列處務規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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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組織法第 3 條規定:「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組織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組織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