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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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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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組織法第3條的規定,財政部設置一位部長,為特任職位;設置兩位政務次長,職務等級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外還有一位常務次長,職務等級也是簡任第十四職等。 舉例來說,根據該法條,現在的財政部部長是張小名先生,政務次長有李大明先生和王小華先生,而常務次長則是陳大力先生。這些職位的設置與職級是根據財政部組織法第3條的規定進行的。
立法沿革 7 版
(0171208 制定)
財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250320 全文修正)
財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290127 全文修正)
財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301101 全文修正)
財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320313 全文修正)
財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0700123 全文修正)
財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1010120 全文修正)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理由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合併修正,定明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至首長、副首長之權責則移列處務規程規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財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財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財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財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財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財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合併修正,定明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至首長、副首長之權責則移列處務規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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