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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組織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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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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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組織法第4條的規定,財政部設有主任秘書一個職位,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沿革 9

(0171208 制定)

財政部置左列各署司處:   一、關務署。   二、鹽務署。   三、總務司。   四、賦稅司。   五、公債司。   六、錢幣司。   七、國庫司。   八、會計司。   九、菸酒稅處。   十、印花稅處。   十一、捲菸煤油稅處。

(0180427 修正)

財政部置左列各署司處:   一、關務署。   二、鹽務署。   三、總務司。   四、賦稅司。   五、公債司。   六、錢幣司。   七、國庫司。   八、會計司。   九、菸酒稅處。   十、印花稅處。   十一、捲菸統稅處。

(0250320 全文修正)

財政部置左列各署、司、處。   一、關務署。   二、稅務署。   三、總務司。   四、鹽政司。   五、賦稅司。   六、公債司。   七、國庫司。   八、錢幣司。   九、會計處。

(0290127 全文修正)

財政部置左列各署司處。   一、關務署。   二、稅務署。   三、國庫署。   四、總務司。   五、鹽政司。   六、賦稅司。   七、公債司。   八、錢幣司。   九、直接稅處。   十、會計處。

(0301101 全文修正)

財政部置左列各署司處。   一、關務署。   二、稅務署。   三、國庫署。   四、總務司。   五、鹽政司。   六、賦稅司。   七、公債司。   八、錢幣司。   九、直接稅處。

(0320313 全文修正)

財政部置左列各署、司、處:   一、國庫署;   二、直接稅署;   三、關務署;   四、稅務署;   五、緝私署;   六、錢幣司;   七、公債司;   八、鹽政司;   九、專賣事業司;   十、地方財政司;   十一、總務司;   十二、人事處。

(0700123 全文修正)

財政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關政司。   二、金融司。   三、總務司。   四、秘書室。

(0800517 修正)

財政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關政司。   二、保險司。   三、總務司。   四、秘書室。

立法理由為加強金融、保險業務及機構之管理,將原金融司改設為金融局,原金融司保險科則改設為保險司。

(1010120 全文修正)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九條條文移列並修正之。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定明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另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規定,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等,以編制表定之,爰刪除原條文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71208 制定)

財政部置左列各署司處:   一、關務署。   二、鹽務署。   三、總務司。   四、賦稅司。   五、公債司。   六、錢幣司。   七、國庫司。   八、會計司。   九、菸酒稅處。   十、印花稅處。   十一、捲菸煤油稅處。

(0180427 修正)

財政部置左列各署司處:   一、關務署。   二、鹽務署。   三、總務司。   四、賦稅司。   五、公債司。   六、錢幣司。   七、國庫司。   八、會計司。   九、菸酒稅處。   十、印花稅處。   十一、捲菸統稅處。

(0250320 全文修正)

財政部置左列各署、司、處。   一、關務署。   二、稅務署。   三、總務司。   四、鹽政司。   五、賦稅司。   六、公債司。   七、國庫司。   八、錢幣司。   九、會計處。

(0290127 全文修正)

財政部置左列各署司處。   一、關務署。   二、稅務署。   三、國庫署。   四、總務司。   五、鹽政司。   六、賦稅司。   七、公債司。   八、錢幣司。   九、直接稅處。   十、會計處。

(0301101 全文修正)

財政部置左列各署司處。   一、關務署。   二、稅務署。   三、國庫署。   四、總務司。   五、鹽政司。   六、賦稅司。   七、公債司。   八、錢幣司。   九、直接稅處。

(0320313 全文修正)

財政部置左列各署、司、處:   一、國庫署;   二、直接稅署;   三、關務署;   四、稅務署;   五、緝私署;   六、錢幣司;   七、公債司;   八、鹽政司;   九、專賣事業司;   十、地方財政司;   十一、總務司;   十二、人事處。

(0700123 全文修正)

財政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關政司。   二、金融司。   三、總務司。   四、秘書室。

(0800517 修正)

為加強金融、保險業務及機構之管理,將原金融司改設為金融局,原金融司保險科則改設為保險司。

(101012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九條條文移列並修正之。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定明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另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規定,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等,以編制表定之,爰刪除原條文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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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組織法第 4 條規定:「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組織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組織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