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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組織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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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庫署:規劃、執行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署:規劃、執行全國賦稅業務。 三、各地區國稅局:執行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 四、關務署:規劃、執行全國關務業務。 五、國有財產署:規劃、執行國有財產管理業務。 六、財政資訊中心:規劃、執行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之推展及管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財政部組織法第5條對本部的次級機關及其業務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本部的次級機關包括了國庫署、賦稅署、各地區國稅局、關務署、國有財產署和財政資訊中心。其中,國庫署負責規劃和執行國庫及支付業務;賦稅署負責規劃和執行全國賦稅業務;各地區國稅局負責執行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關務署負責規劃和執行全國關務業務;國有財產署負責規劃和執行國有財產管理業務;財政資訊中心負責規劃和執行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之推展及管理事項。 根據資料提供的相關資訊,並未提供與本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立法沿革 7

(0171208 制定)

財政部於必要時,得置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0250320 全文修正)

財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署司、各委員會及其他機關。

(0290127 全文修正)

財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署司處各委員會及其他機關。

(0301101 全文修正)

財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署司處各委員會及其他機關。

(0320313 全文修正)

財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署司處各委員會及其他機關。

(0700123 全文修正)

關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關稅政策及關稅制度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關稅稅則之擬訂、解答事項。   三、關於關務法規之擬訂、解答及審核事項。   四、關於關稅稽徵業務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關稅免稅、減稅、緩徵、退稅、保稅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緝私法規之擬訂、緝私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協調、處理事項。   七、關於稅則分類估價爭議之評議及緝私處分申訴案件之審議、處理事項。   八、關於關務之涉外事項。   九、關於關務機構受託代徵稅費或代辦業務之聯繫、協調事項。   十、關於關務機構設置或裁併之核議事項。   十一、關於關務人員之考核事項。   十二、關於關務之其他事項。

(1010120 全文修正)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庫署:規劃、執行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署:規劃、執行全國賦稅業務。   三、各地區國稅局:執行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   四、關務署:規劃、執行全國關務業務。   五、國有財產署:規劃、執行國有財產管理業務。   六、財政資訊中心:規劃、執行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之推展及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由原條文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業務職掌所設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其中本部國庫署及原本部臺北區支付處整併,未來不再設各地區支付處。

  • 國稅名詞
(0171208 制定)

財政部於必要時,得置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0250320 全文修正)

財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署司、各委員會及其他機關。

(0290127 全文修正)

財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署司處各委員會及其他機關。

(0301101 全文修正)

財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署司處各委員會及其他機關。

(0320313 全文修正)

財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署司處各委員會及其他機關。

(0700123 全文修正)

關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關稅政策及關稅制度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關稅稅則之擬訂、解答事項。   三、關於關務法規之擬訂、解答及審核事項。   四、關於關稅稽徵業務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關稅免稅、減稅、緩徵、退稅、保稅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緝私法規之擬訂、緝私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協調、處理事項。   七、關於稅則分類估價爭議之評議及緝私處分申訴案件之審議、處理事項。   八、關於關務之涉外事項。   九、關於關務機構受託代徵稅費或代辦業務之聯繫、協調事項。   十、關於關務機構設置或裁併之核議事項。   十一、關於關務人員之考核事項。   十二、關於關務之其他事項。

(1010120 全文修正)

本條由原條文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業務職掌所設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其中本部國庫署及原本部臺北區支付處整併,未來不再設各地區支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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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組織法第 5 條規定:「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庫署:規劃、執行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署:規劃、執行全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組織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組織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