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組織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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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庫署:規劃、執行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署:規劃、執行全國賦稅業務。 三、各地區國稅局:執行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 四、關務署:規劃、執行全國關務業務。 五、國有財產署:規劃、執行國有財產管理業務。 六、財政資訊中心:規劃、執行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之推展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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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組織法第5條對本部的次級機關及其業務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本部的次級機關包括了國庫署、賦稅署、各地區國稅局、關務署、國有財產署和財政資訊中心。其中,國庫署負責規劃和執行國庫及支付業務;賦稅署負責規劃和執行全國賦稅業務;各地區國稅局負責執行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關務署負責規劃和執行全國關務業務;國有財產署負責規劃和執行國有財產管理業務;財政資訊中心負責規劃和執行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之推展及管理事項。 根據資料提供的相關資訊,並未提供與本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立法沿革 7 版
(0171208 制定)
財政部於必要時,得置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0250320 全文修正)
財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署司、各委員會及其他機關。
(0290127 全文修正)
財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署司處各委員會及其他機關。
(0301101 全文修正)
財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署司處各委員會及其他機關。
(0320313 全文修正)
財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署司處各委員會及其他機關。
(0700123 全文修正)
關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關稅政策及關稅制度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關稅稅則之擬訂、解答事項。 三、關於關務法規之擬訂、解答及審核事項。 四、關於關稅稽徵業務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關稅免稅、減稅、緩徵、退稅、保稅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緝私法規之擬訂、緝私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協調、處理事項。 七、關於稅則分類估價爭議之評議及緝私處分申訴案件之審議、處理事項。 八、關於關務之涉外事項。 九、關於關務機構受託代徵稅費或代辦業務之聯繫、協調事項。 十、關於關務機構設置或裁併之核議事項。 十一、關於關務人員之考核事項。 十二、關於關務之其他事項。
(1010120 全文修正)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庫署:規劃、執行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署:規劃、執行全國賦稅業務。 三、各地區國稅局:執行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 四、關務署:規劃、執行全國關務業務。 五、國有財產署:規劃、執行國有財產管理業務。 六、財政資訊中心:規劃、執行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之推展及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由原條文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業務職掌所設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其中本部國庫署及原本部臺北區支付處整併,未來不再設各地區支付處。
- 國稅名詞
財政部於必要時,得置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財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署司、各委員會及其他機關。
財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署司處各委員會及其他機關。
財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署司處各委員會及其他機關。
財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署司處各委員會及其他機關。
關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關稅政策及關稅制度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關稅稅則之擬訂、解答事項。 三、關於關務法規之擬訂、解答及審核事項。 四、關於關稅稽徵業務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關稅免稅、減稅、緩徵、退稅、保稅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緝私法規之擬訂、緝私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協調、處理事項。 七、關於稅則分類估價爭議之評議及緝私處分申訴案件之審議、處理事項。 八、關於關務之涉外事項。 九、關於關務機構受託代徵稅費或代辦業務之聯繫、協調事項。 十、關於關務機構設置或裁併之核議事項。 十一、關於關務人員之考核事項。 十二、關於關務之其他事項。
本條由原條文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業務職掌所設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其中本部國庫署及原本部臺北區支付處整併,未來不再設各地區支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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