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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組織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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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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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組織法第6條的規定,如果財政部為了業務需要,可以向行政院報請核准,派遣員工到境外擔任職務,並依照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的規定進行相關事務。具體案例未提供,因此無法提供相關例子。

立法沿革 8

(0171208 制定)

財政部經國務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署司處及其他機關。

(0250320 全文修正)

關務署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關稅政策之規劃及關稅稅則之審訂及施行之監督事項。   二、關於關務法規之擬訂、審核、解釋及施行之監督事項。   三、關於條約上有關稅則及通商等事項。   四、關於傾銷貨物之防止及徵稅事項。   五、關於進出口貨物免稅、減稅及退稅案件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設置關卡施行禁令及防止漏稅事項。   七、關於關稅稅款收支之稽核事項。   八、關於稅則爭議及關稅呈訴案件之處理事項。   九、關於關員任免、遷調、訓練、考績之監督事項。   十、關於所屬機關營造工程之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關務之其他事項。   關務署之組織法另定之。

(0290127 全文修正)

關務署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關稅政策之規劃及關稅稅則之審訂及施行之監督事項。   二、關於關務法規之擬訂審核解釋及施行之監督事項。   三、關於條約上有關稅則及通商等事項。   四、關於傾銷貨物之防止及徵稅事項。   五、關於進出口貨物免稅減稅及退稅案件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設置關卡施行禁令及防止漏稅事項。   七、關於關稅稅款收支之稽核事項。   八、關於稅則爭議及關稅呈訴案件之處理事項。   九、關於關員任免遷調考績之監督事項。   十、關於所屬機關營造工程之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關務之其他事項。   關務署之組織法另定之。

(0301101 全文修正)

關務署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關稅政策之規劃及關稅稅則之審訂及施行之監督事項。   二、關於關務法規之擬訂審核解釋及施行之監督事項。   三、關於條約上有關稅則及通商等事項。   四、關於傾銷貨物之防止及徵稅事項。   五、關於進出口貨物免稅減稅及退稅案件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設置關卡施行禁令及防止漏稅事項。   七、關於關稅稅款收支之稽核事項。   八、關於稅則爭議及關稅呈訴案件之處理事項。   九、關於關員任免遷調考績之監督事項。   十、關於所屬機關營造工程之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關務之其他事項。   關務署之組織法另定之。

(0320313 全文修正)

國庫署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庫制度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公庫規章之擬訂審核解釋及其施行之監督事項。   三、關於國庫收支比照國家預算之核計解撥事項。   四、關於國庫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事項。   五、關於國庫收支之考核及報告事項。   六、關於特種基金之管理及其收支之考核事項。   七、關於國有財產之管理及其收支之考核事項。   八、關於賦稅改徵實物之收納劃撥事項。   九、關於代理國庫之監督指揮事項。   十、關於地方各級政府公庫行政之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違反公庫法令之取締及呈訴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二、關於所屬國庫出納人員之監督考核事項。   十三、關於國庫之其他事項。   國庫署組織法另定之。

(0700123 全文修正)

金融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貨幣及銀行制度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金融、證券法規之擬訂、解答及審核事項。   三、關於保險法規之擬訂、解答及審核事項。   四、關於國內及國際金融動態之調查、研究事項。   五、關於金融市場之管理事項。   六、關於金融機構之管理、考核事項。   七、關於保險機構之管理、考核事項。   八、關於金融及保險業務之檢查事項。   九、關於外匯行政之管理事項。   十、關於證券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金融及保險人員之考核事項。   十二、關於違反金融保險法規之取締、處理事項。   十三、關於各種獎券、禮券發行之管理事項。   十四、關於金融及保險業管理之其他事項。

(0800517 修正)

保險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保險法規之擬訂、解答及審核事項。   二、關於國內及國際保險動態之調查、研究事項。   三、關於保險市場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保險機構之管理、考核事項。   五、關於保險業務之研究、改進及審核事項。   六、關於保險業務之檢查事項。   七、關於保險之涉外事項。   八、關於保險人員之考核事項。   九、關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之管理事項。   十、關於違反保險法規之取締、處理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保險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一、配合金融司改制為金融局及原金融司保險科改制為保險司,爰刪除現行條文中金融司之職掌,另訂保險司職掌。   二、現行第十四款改列為第十一款,並刪除「業」字,以資周延。

(1010120 全文修正)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 名詞
  •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法規
(0171208 制定)

財政部經國務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署司處及其他機關。

(0250320 全文修正)

關務署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關稅政策之規劃及關稅稅則之審訂及施行之監督事項。   二、關於關務法規之擬訂、審核、解釋及施行之監督事項。   三、關於條約上有關稅則及通商等事項。   四、關於傾銷貨物之防止及徵稅事項。   五、關於進出口貨物免稅、減稅及退稅案件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設置關卡施行禁令及防止漏稅事項。   七、關於關稅稅款收支之稽核事項。   八、關於稅則爭議及關稅呈訴案件之處理事項。   九、關於關員任免、遷調、訓練、考績之監督事項。   十、關於所屬機關營造工程之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關務之其他事項。   關務署之組織法另定之。

(0290127 全文修正)

關務署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關稅政策之規劃及關稅稅則之審訂及施行之監督事項。   二、關於關務法規之擬訂審核解釋及施行之監督事項。   三、關於條約上有關稅則及通商等事項。   四、關於傾銷貨物之防止及徵稅事項。   五、關於進出口貨物免稅減稅及退稅案件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設置關卡施行禁令及防止漏稅事項。   七、關於關稅稅款收支之稽核事項。   八、關於稅則爭議及關稅呈訴案件之處理事項。   九、關於關員任免遷調考績之監督事項。   十、關於所屬機關營造工程之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關務之其他事項。   關務署之組織法另定之。

(0301101 全文修正)

關務署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關稅政策之規劃及關稅稅則之審訂及施行之監督事項。   二、關於關務法規之擬訂審核解釋及施行之監督事項。   三、關於條約上有關稅則及通商等事項。   四、關於傾銷貨物之防止及徵稅事項。   五、關於進出口貨物免稅減稅及退稅案件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設置關卡施行禁令及防止漏稅事項。   七、關於關稅稅款收支之稽核事項。   八、關於稅則爭議及關稅呈訴案件之處理事項。   九、關於關員任免遷調考績之監督事項。   十、關於所屬機關營造工程之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關務之其他事項。   關務署之組織法另定之。

(0320313 全文修正)

國庫署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庫制度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公庫規章之擬訂審核解釋及其施行之監督事項。   三、關於國庫收支比照國家預算之核計解撥事項。   四、關於國庫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事項。   五、關於國庫收支之考核及報告事項。   六、關於特種基金之管理及其收支之考核事項。   七、關於國有財產之管理及其收支之考核事項。   八、關於賦稅改徵實物之收納劃撥事項。   九、關於代理國庫之監督指揮事項。   十、關於地方各級政府公庫行政之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違反公庫法令之取締及呈訴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二、關於所屬國庫出納人員之監督考核事項。   十三、關於國庫之其他事項。   國庫署組織法另定之。

(0700123 全文修正)

金融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貨幣及銀行制度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金融、證券法規之擬訂、解答及審核事項。   三、關於保險法規之擬訂、解答及審核事項。   四、關於國內及國際金融動態之調查、研究事項。   五、關於金融市場之管理事項。   六、關於金融機構之管理、考核事項。   七、關於保險機構之管理、考核事項。   八、關於金融及保險業務之檢查事項。   九、關於外匯行政之管理事項。   十、關於證券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金融及保險人員之考核事項。   十二、關於違反金融保險法規之取締、處理事項。   十三、關於各種獎券、禮券發行之管理事項。   十四、關於金融及保險業管理之其他事項。

(0800517 修正)

一、配合金融司改制為金融局及原金融司保險科改制為保險司,爰刪除現行條文中金融司之職掌,另訂保險司職掌。   二、現行第十四款改列為第十一款,並刪除「業」字,以資周延。

(101012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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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組織法第 6 條規定:「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組織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組織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