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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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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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第12條規定,該條例自公布日起生效。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自公布日施行,即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生效。因此,根據法律規定,該條例在公布之日起生效。
立法沿革 4 版
(0290309 制定)
國庫署設稽核四人至八入,薦任,承長官之命稽核各項收支報告書表簿籍憑證及其他飭查交辦事項。
(0310124 全文修正)
國庫署署長綜理全署事務,並監督指揮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輔助署長處理署務。
(0700714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880622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90309 制定)
國庫署設稽核四人至八入,薦任,承長官之命稽核各項收支報告書表簿籍憑證及其他飭查交辦事項。
(0310124 全文修正)
國庫署署長綜理全署事務,並監督指揮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輔助署長處理署務。
(0700714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88062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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