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 第 2 條
快速跳轉
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庫制度之規劃、業務監督、考核及地方政府公庫行政之督導事項。 二、關於中央政府財政收入計畫之籌擬、預算收支解撥及國庫財務調度事項。 三、關於增進中央政府之財務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四、關於特種基金及其他公款暨保管款之管理、考核事項。 五、關於由國庫撥款投資計畫之會核事項。 六、關於國庫集中支付作業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七、關於公債、庫券及外債之規劃、發行、印製、保管及其法規、合約之擬訂、審核事項。 八、關於公債、庫券、外債之償還及其基金之管理事項。 九、關於地方公債債券之監督、考核事項。 十、關於國內外借款有關國庫保證及策劃事項。 十一、關於地方財政之輔導、監督事項。 十二、關於菸酒及其事業之管理、監督、考核事項。 十三、關於國內外捐獻之處理及查核事項。 十四、關於國庫收支之會計、統計及編報事項。 十五、關於國庫之其他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第2條的規定,財政部國庫署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規劃國庫制度、監督業務、考核和督導地方政府公庫行政的事項。 2. 籌劃中央政府財政收入計畫、預算收支解撥和國庫財務調度的事項。 3. 提出增進中央政府財務效能和減少不經濟支出的建議事項。 4. 管理和考核特種基金、其他公款和保管款的事項。 5. 審核由國庫撥款的投資計畫的事項。 6. 指揮、監督和考核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的事項。 7. 規劃、發行、印製、保管公債、庫券和外債,以及擬訂和審核相關法規和合約的事項。 8. 管理公債、庫券、外債的償還和相關基金的事項。 9. 監督和考核地方公債債券的事項。 10. 計劃國內外借款以及與國庫保證相關的策劃事項。 11. 輔導和監督地方財政的事項。 12. 管理、監督和考核菸酒及其事業的事項。 13. 處理和查核國內外捐獻的事項。 14. 負責國庫收支的會計、統計和編報事項。 15. 負責其他國庫相關事項。 根據此法規,財政部國庫署負責國家財政的各個方面,包括收入規劃、預算解撥、財政效能和監督等。該法規的制定目的是提高財政管理的效率,確保財政支出的經濟性和透明度。財政部國庫署在履行職責時會與地方政府公庫合作,並監督負責公債和庫券等財務工作。該法規還授權財政部國庫署進行各項相關的規劃、審核和管理工作,以確保國家財政的穩定和發展。
立法沿革 4 版
(0290309 制定)
國庫署承財政部部長之命,掌理國庫行政事務,及監督地方公庫行政事務。
(0310124 全文修正)
國庫署承財政部部長之命,掌理國庫行政事務,及監督地方公庫行政事務。
(0700714 全文修正)
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庫制度之規劃、業務監督、考核及地方政府公庫行政之督導事項。 二、關於中央政府財政收入計畫之籌擬、預算收支解撥及國庫財務調度事項。 三、關於增進中央政府之財務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四、關於特種基金及其他公款暨保管款之管理、考核事項。 五、關於由國庫撥款投資計畫之會核事項。 六、關於國庫集中支付作業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七、關於公債、庫券及外債之規劃、發行、印製、保管及其法規、合約之擬訂、審核事項。 八、關於公債、庫券、外債之償還及其基金之管理事項。 九、關於地方公債債券之監督、考核事項。 十、關於國內外借款有關國庫保證及策劃事項。 十一、關於地方財政之輔導、監督事項。 十二、關於專賣事業之監督、考核事項。 十三、關於國內外捐獻之處理及查核事項。 十四、關於國庫收支之會計、統計及編報事項。 十五、關於國庫之其他事項。
(0880622 全文修正)
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庫制度之規劃、業務監督、考核及地方政府公庫行政之督導事項。 二、關於中央政府財政收入計畫之籌擬、預算收支解撥及國庫財務調度事項。 三、關於增進中央政府之財務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四、關於特種基金及其他公款暨保管款之管理、考核事項。 五、關於由國庫撥款投資計畫之會核事項。 六、關於國庫集中支付作業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七、關於公債、庫券及外債之規劃、發行、印製、保管及其法規、合約之擬訂、審核事項。 八、關於公債、庫券、外債之償還及其基金之管理事項。 九、關於地方公債債券之監督、考核事項。 十、關於國內外借款有關國庫保證及策劃事項。 十一、關於地方財政之輔導、監督事項。 十二、關於菸酒及其事業之管理、監督、考核事項。 十三、關於國內外捐獻之處理及查核事項。 十四、關於國庫收支之會計、統計及編報事項。 十五、關於國庫之其他事項。
立法理由為配合菸酒專賣改制後新增之菸酒管理業務,修正本條第十二款,增列有關菸酒管理事項,其餘各款未修正。
- 核名詞
國庫署承財政部部長之命,掌理國庫行政事務,及監督地方公庫行政事務。
國庫署承財政部部長之命,掌理國庫行政事務,及監督地方公庫行政事務。
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庫制度之規劃、業務監督、考核及地方政府公庫行政之督導事項。 二、關於中央政府財政收入計畫之籌擬、預算收支解撥及國庫財務調度事項。 三、關於增進中央政府之財務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四、關於特種基金及其他公款暨保管款之管理、考核事項。 五、關於由國庫撥款投資計畫之會核事項。 六、關於國庫集中支付作業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七、關於公債、庫券及外債之規劃、發行、印製、保管及其法規、合約之擬訂、審核事項。 八、關於公債、庫券、外債之償還及其基金之管理事項。 九、關於地方公債債券之監督、考核事項。 十、關於國內外借款有關國庫保證及策劃事項。 十一、關於地方財政之輔導、監督事項。 十二、關於專賣事業之監督、考核事項。 十三、關於國內外捐獻之處理及查核事項。 十四、關於國庫收支之會計、統計及編報事項。 十五、關於國庫之其他事項。
為配合菸酒專賣改制後新增之菸酒管理業務,修正本條第十二款,增列有關菸酒管理事項,其餘各款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