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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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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13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辦事細則由局方擬訂,需經過財政部核定方可生效。該條規定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在辦理業務時所必須遵守的內部規則和細節。根據這條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有權制定具體的工作規范和流程,以確保執行業務的一致性和效率。该條使組織內部的運作更有序並確保其工作遵循相關法律規定。具體的辦事細則內容需要參考並核實最新版本的財政部相關規定和法規。

立法沿革 2

(0730420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日。

(0860321 全文修正)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 核定名詞
(0730420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日。

(086032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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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13 條規定:「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