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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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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事項。 二、遵照部指示應行轉知事項。 三、其他經報部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12條的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在對外發文時,一般情況下應以財政部名義進行。然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有以下情況下可以自行發文: 1. 根據法令規定應進行監督的事項。 2. 根據財政部的指示需要轉知的事項。 3. 經報部核准的其他事項。 這意味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在處理上述事項時,有時可以直接發文進行相應的工作。以下是一個範例:如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需要對某項國有財產進行監督,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可以自行發文,對相關機構或個人發出監督指示。

立法沿革 3

(0500815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730420 全文修正)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0860321 全文修正)

本局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事項。   二、遵照部指示應行轉知事項。   三、其他經報部核准事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 法令名詞
  • 名詞
(0500815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730420 全文修正)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086032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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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12 條規定:「本局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事項。 二、遵照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