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本局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事項。 二、遵照部指示應行轉知事項。 三、其他經報部核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12條的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在對外發文時,一般情況下應以財政部名義進行。然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有以下情況下可以自行發文: 1. 根據法令規定應進行監督的事項。 2. 根據財政部的指示需要轉知的事項。 3. 經報部核准的其他事項。 這意味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在處理上述事項時,有時可以直接發文進行相應的工作。以下是一個範例:如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需要對某項國有財產進行監督,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可以自行發文,對相關機構或個人發出監督指示。
立法沿革 3 版
(0500815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730420 全文修正)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0860321 全文修正)
本局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事項。 二、遵照部指示應行轉知事項。 三、其他經報部核准事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0500815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730420 全文修正)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086032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