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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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視業務需要,於重要地區設辦事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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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11條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在重要地區設立辦事處,該辦事處的組織架構則由法律來確定。這表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可以根據自身業務需要的情況,在特定地區設立辦事處,以更有效地執行國有財產的管理工作。對於辦事處的組織架構和運作方式,則需要遵循相關的法律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這個條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可以在台北市設立一個國有財產辦事處,該辦事處專門負責處理台北市地區的國有財產事務。該辦事處的組織結構和人員配置則必須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或相關法律來進行規定和指導。
立法沿革 3 版
(0500815 制定)
本局辦事細則由財政部定之。
(0730420 全文修正)
本局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事項。 二、遵照部指示應行轉知事項。 三、其他經報部核准事項。
(0860321 全文修正)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於重要地區設辦事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00815 制定)
本局辦事細則由財政部定之。
(0730420 全文修正)
本局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事項。 二、遵照部指示應行轉知事項。 三、其他經報部核准事項。
(086032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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