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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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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視業務需要,於重要地區設辦事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11條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在重要地區設立辦事處,該辦事處的組織架構則由法律來確定。這表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可以根據自身業務需要的情況,在特定地區設立辦事處,以更有效地執行國有財產的管理工作。對於辦事處的組織架構和運作方式,則需要遵循相關的法律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這個條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可以在台北市設立一個國有財產辦事處,該辦事處專門負責處理台北市地區的國有財產事務。該辦事處的組織結構和人員配置則必須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或相關法律來進行規定和指導。

立法沿革 3

(0500815 制定)

本局辦事細則由財政部定之。

(0730420 全文修正)

本局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事項。   二、遵照部指示應行轉知事項。   三、其他經報部核准事項。

(0860321 全文修正)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於重要地區設辦事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00815 制定)

本局辦事細則由財政部定之。

(0730420 全文修正)

本局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事項。   二、遵照部指示應行轉知事項。   三、其他經報部核准事項。

(086032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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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11 條規定:「本局得視業務需要,於重要地區設辦事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