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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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10條規定,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列官等職等人員的職務適用職系,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相關職系的選用。根據這條法規,我們可以了解到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10條是在規定有關職系選用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相關。具體的適用方式和相關範例,需要參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的具體規定。
立法沿革 3 版
(0500815 制定)
本局對外行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以本局名義行之。 一、遵照部令應行轉飭事項。 二、遵照部令所定辦法督屬執行事項。
(0730420 全文修正)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於重要地區設辦事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0860321 全文修正)
第五條至第九條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新人事制度實施後,部份職系用語之變動,並作文字修正。 二、本條條次配合順移。
- 第五條至第九條條文
- 第八條條文
(0500815 制定)
本局對外行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以本局名義行之。 一、遵照部令應行轉飭事項。 二、遵照部令所定辦法督屬執行事項。
(0730420 全文修正)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於重要地區設辦事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0860321 全文修正)
一、配合新人事制度實施後,部份職系用語之變動,並作文字修正。 二、本條條次配合順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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