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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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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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9條》,該條規定國有財產局設有政風室,並置一位主任,職位的等級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負責依法處理政風相關事務。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則由在本條例所制定的員額範圍內,由相關單位派遣充任。 參考資料:《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立法沿革 3 版
(0500815 制定)
本局於重要地區得設辦事處,其組織視業務需要由行政院定之。
(0730420 全文修正)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財產管理、地政、測量、林業行政、一般行政管理、公共關係、文書、事務管理、出納、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法制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0860321 全文修正)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00815 制定)
本局於重要地區得設辦事處,其組織視業務需要由行政院定之。
(0730420 全文修正)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財產管理、地政、測量、林業行政、一般行政管理、公共關係、文書、事務管理、出納、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法制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08603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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