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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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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清查事項。 二、國有財產管理事項。 三、國有財產處理事項。 四、國有財產依法改良、利用事項。 五、國有財產資訊業務事項。 六、國有財產檢及統籌調配事項。 七、國有財產估價事項。 八、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2條之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掌理以下事項: 1. 國有財產清查事項。 2. 國有財產管理事項。 3. 國有財產處理事項。 4. 國有財產依法改良、利用事項。 5. 國有財產資訊業務事項。 6. 國有財產檢核及統籌調配事項。 7. 國有財產估價事項。 8. 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事項。 9. 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根據最新資料,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職責範疇如下: 1. 國有財產清查事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責進行國有財產的清查工作,包括資料相關性的收集和整理。 2. 國有財產管理事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責管理國有財產的相關事務,包括財產的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和處分等。 3. 國有財產處理事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責處理國有財產相關的事項,如轉讓、租賃或其他處理方式。 4. 國有財產依法改良、利用事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依法負責改善和有效利用國有財產的事項,以促進財產的增值和經濟效益。 5. 國有財產資訊業務事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責相關資訊業務,包括資產的登記、管理和統計等。 6. 國有財產檢核及統籌調配事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責對國有財物進行檢核、統籌調配等相關事務。 7. 國有財產估價事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責進行國有財產的估價工作,以確定其價值和相關資訊。 8. 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事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責研究法令與法務案件相關的國有財產問題,並提供相關的法律意見和處理事項。 9. 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責處理其他與國有財產有關的事項,如徵收、保管等。 上述資料來自最新的財政部相關法規和資料,可作為解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2條的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3

(0500815 制定)

本局清查處理管理之國有財產如左:   一、一般國有財產。   二、特種國有財產。   前項各款國有財產之範圍在國有財產法未制定前由行政院定之。

(0730420 全文修正)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有財產清查事項。   二、關於國有財產處理事項。   三、關於國有財產管理事項。   四、關於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事項。   五、關於其他國有財產事項。

(0860321 全文修正)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清查事項。   二、國有財產管理事項。   三、國有財產處理事項。   四、國有財產依法改良、利用事項。   五、國有財產資訊業務事項。   六、國有財產檢核及統籌調配事項。   七、國有財產估價事項。   八、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立法理由一、依據本局目前實際業務需要,新增職掌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款;將原第二款、第三款予以調置,並作文字修正;原第四款、第五款順移第八款、第九款。   二、增列各款之理由如下:    (一)鑒於經濟發展迅速,土地資源有限,積極開展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為政府當前國有財產管理之重要政策方向,故增列第四款國有財產依法改良、利用事項。    (二)機關資訊化為政府重要政策之一,為積極開展國有財產業務電腦化,將行政院核定之資訊小組納入建制,實有必要,爰增列第五款國有財產資訊業務事項。    (三)依據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二條之意旨,增列第六款國有財產檢核及統籌調配事項。    (四)依據國有財產法第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規定,增列第七款國有財產估價事項。

  • 名詞
  • 國有財產法法規
(0500815 制定)

本局清查處理管理之國有財產如左:   一、一般國有財產。   二、特種國有財產。   前項各款國有財產之範圍在國有財產法未制定前由行政院定之。

(0730420 全文修正)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有財產清查事項。   二、關於國有財產處理事項。   三、關於國有財產管理事項。   四、關於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事項。   五、關於其他國有財產事項。

(0860321 全文修正)

一、依據本局目前實際業務需要,新增職掌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款;將原第二款、第三款予以調置,並作文字修正;原第四款、第五款順移第八款、第九款。   二、增列各款之理由如下:    (一)鑒於經濟發展迅速,土地資源有限,積極開展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為政府當前國有財產管理之重要政策方向,故增列第四款國有財產依法改良、利用事項。    (二)機關資訊化為政府重要政策之一,為積極開展國有財產業務電腦化,將行政院核定之資訊小組納入建制,實有必要,爰增列第五款國有財產資訊業務事項。    (三)依據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二條之意旨,增列第六款國有財產檢核及統籌調配事項。    (四)依據國有財產法第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規定,增列第七款國有財產估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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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2 條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清查事項。 二、國有財產管理事項。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