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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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清查事項。 二、國有財產管理事項。 三、國有財產處理事項。 四、國有財產依法改良、利用事項。 五、國有財產資訊業務事項。 六、國有財產檢核及統籌調配事項。 七、國有財產估價事項。 八、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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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2條之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掌理以下事項: 1. 國有財產清查事項。 2. 國有財產管理事項。 3. 國有財產處理事項。 4. 國有財產依法改良、利用事項。 5. 國有財產資訊業務事項。 6. 國有財產檢核及統籌調配事項。 7. 國有財產估價事項。 8. 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事項。 9. 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根據最新資料,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職責範疇如下: 1. 國有財產清查事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責進行國有財產的清查工作,包括資料相關性的收集和整理。 2. 國有財產管理事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責管理國有財產的相關事務,包括財產的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和處分等。 3. 國有財產處理事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責處理國有財產相關的事項,如轉讓、租賃或其他處理方式。 4. 國有財產依法改良、利用事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依法負責改善和有效利用國有財產的事項,以促進財產的增值和經濟效益。 5. 國有財產資訊業務事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責相關資訊業務,包括資產的登記、管理和統計等。 6. 國有財產檢核及統籌調配事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責對國有財物進行檢核、統籌調配等相關事務。 7. 國有財產估價事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責進行國有財產的估價工作,以確定其價值和相關資訊。 8. 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事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責研究法令與法務案件相關的國有財產問題,並提供相關的法律意見和處理事項。 9. 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責處理其他與國有財產有關的事項,如徵收、保管等。 上述資料來自最新的財政部相關法規和資料,可作為解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2條的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3 版
(0500815 制定)
本局清查處理管理之國有財產如左: 一、一般國有財產。 二、特種國有財產。 前項各款國有財產之範圍在國有財產法未制定前由行政院定之。
(0730420 全文修正)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有財產清查事項。 二、關於國有財產處理事項。 三、關於國有財產管理事項。 四、關於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事項。 五、關於其他國有財產事項。
(0860321 全文修正)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清查事項。 二、國有財產管理事項。 三、國有財產處理事項。 四、國有財產依法改良、利用事項。 五、國有財產資訊業務事項。 六、國有財產檢核及統籌調配事項。 七、國有財產估價事項。 八、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立法理由一、依據本局目前實際業務需要,新增職掌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款;將原第二款、第三款予以調置,並作文字修正;原第四款、第五款順移第八款、第九款。 二、增列各款之理由如下: (一)鑒於經濟發展迅速,土地資源有限,積極開展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為政府當前國有財產管理之重要政策方向,故增列第四款國有財產依法改良、利用事項。 (二)機關資訊化為政府重要政策之一,為積極開展國有財產業務電腦化,將行政院核定之資訊小組納入建制,實有必要,爰增列第五款國有財產資訊業務事項。 (三)依據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二條之意旨,增列第六款國有財產檢核及統籌調配事項。 (四)依據國有財產法第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規定,增列第七款國有財產估價事項。
- 核名詞
- 國有財產法法規
本局清查處理管理之國有財產如左: 一、一般國有財產。 二、特種國有財產。 前項各款國有財產之範圍在國有財產法未制定前由行政院定之。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有財產清查事項。 二、關於國有財產處理事項。 三、關於國有財產管理事項。 四、關於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事項。 五、關於其他國有財產事項。
一、依據本局目前實際業務需要,新增職掌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款;將原第二款、第三款予以調置,並作文字修正;原第四款、第五款順移第八款、第九款。 二、增列各款之理由如下: (一)鑒於經濟發展迅速,土地資源有限,積極開展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為政府當前國有財產管理之重要政策方向,故增列第四款國有財產依法改良、利用事項。 (二)機關資訊化為政府重要政策之一,為積極開展國有財產業務電腦化,將行政院核定之資訊小組納入建制,實有必要,爰增列第五款國有財產資訊業務事項。 (三)依據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二條之意旨,增列第六款國有財產檢核及統籌調配事項。 (四)依據國有財產法第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規定,增列第七款國有財產估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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