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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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接收保管組、管理處分組、改良利用組、資訊室及法制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各組室並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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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3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應設立接收保管組、管理處分組、改良利用組、資訊室及法制室,各組室分別負責以下事項: 1. 接收保管組:負責國有財產的接收與保管工作。 2. 管理處分組:負責國有財產的管理和處分工作。 3. 改良利用組:負責對國有財產進行改良和利用的相關工作。 4. 資訊室:負責收集、整理和管理有關國有財產的資訊。 5. 法制室:負責處理與國有財產相關的法律事務。 根據資料提及,上訴人主張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應該為被告,該主張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第3條所規定的各組室之職責相關,可以作為判決的參考依據。
立法沿革 3 版
(0500815 制定)
本局設左列各科室分掌本局事務。 一、第一科掌理國有財產清查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國有財產處理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國有財產管理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文書總務事項。 五、技術室掌理關於技術事項。 六、人事室掌理人事管理事項。 七、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
(0730420 全文修正)
本局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0860321 全文修正)
本局設接收保管組、管理處分組、改良利用組、資訊室及法制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各組室並得分科辦事。
立法理由一、將目前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之資訊小組(奉行政院78.9.5台七十八財二三七八八號函核定),予以納入建制,增設資訊室。 二、國有財產業務涉及之法令,極為廣泛複雜,為健全國有財產法令及有關契約文件,處理涉及國有財產之行政或司法案件,爰增設法制室。 三、明確規定各組、室名稱。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局設左列各科室分掌本局事務。 一、第一科掌理國有財產清查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國有財產處理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國有財產管理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文書總務事項。 五、技術室掌理關於技術事項。 六、人事室掌理人事管理事項。 七、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
本局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一、將目前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之資訊小組(奉行政院78.9.5台七十八財二三七八八號函核定),予以納入建制,增設資訊室。 二、國有財產業務涉及之法令,極為廣泛複雜,為健全國有財產法令及有關契約文件,處理涉及國有財產之行政或司法案件,爰增設法制室。 三、明確規定各組、室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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