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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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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向納稅義務人調查或詢問,對於有關財產之價格無法評價時,得委託專家評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稅捐稽徵機關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規定了復查委員會在復查稅務案件時的一些職責和權限。根據該條規定,復查委員會在有需要時可以向納稅義務人進行調查或詢問,對於價值難以評估的財產,可以委託專家進行評估。具體來說,當復查委員會在復查案件時遇到財產的價值難以確定或納稅義務人的財產情況需要進一步調查時,可以向納稅義務人提出調查請求或詢問相關資訊。此外,如果該稅務案件涉及的財產價值無法準確評估,復查委員會可以委託專家進行評估,以確定相應的稅款金額。

  • 納稅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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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捐稽徵機關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規定:「復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向納稅義務人調查或詢問,對於有關財產之價格無法評價時,得委託專家評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捐稽徵機關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