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各項稅捐之復查案作,設復查委員會。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67.10.06
稅捐稽徵機關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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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查委員會委員以左列人員充任之: 一、機關首長或副首長、並兼任主任委員。 二、有關單位主管。 三、機關首長指定有關人員三至九人。
- 機關首長得就前項委員中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並得指定本機關有關人員處理復查案件。
復查委員會對於復查案件,應依有關稅法規定程序辦理。
- 復查委員會非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
- 復查委員會審議案件時,應將各委員不同意見詳細列入紀錄,並得請有關人員列席。
復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向納稅義務人調查或詢問,對於有關財產之價格無法評價時,得委託專家評估。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稅捐稽徵機關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67.10.0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