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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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復查委員會委員以左列人員充任之: 一、機關首長或副首長、並兼任主任委員。 二、有關單位主管。 三、機關首長指定有關人員三至九人。
- 2.機關首長得就前項委員中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並得指定本機關有關人員處理復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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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稅捐稽徵機關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的規定,復查委員會的組成成員包括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兼任主任委員,有關單位主管,機關首長指定的三至九名有關人員。其中,機關首長還可以指定一人作為執行秘書,並指定本機關的有關人員處理復查案件。 根據我們參考的《稅捐稽徵機關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正條文草案》,復查委員會委員的人選應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並根據委員會的工作需要指定相應數量的委員。此外,機關首長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指定一名委員作為執行秘書,負責協助委員會的工作,並可以指定本機關的有關人員處理復查案件。 舉例來說,若某個稅捐稽徵機關的機關首長為某市的市長,則該市長可以兼任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若該機關有相關單位的主管,則這些主管也可以擔任委員會的委員;此外,機關首長還可以指定三至九名有關人員擔任委員。同時,機關首長也可以指定一名委員負責作為執行秘書協助委員會的工作,並指定本機關的有關人員處理復查案件。這些安排取決於機關首長的決定和實際情況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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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