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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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左列事項: 一、所得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二、貨物稅、證券交易稅、營業稅、印花稅各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三、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屠宰稅各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四、前三款各稅中國稅稽徵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及省(市)、縣(市)稅稽徵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五、各級稅捐稽徵機關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事項。 六、新增稅目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七、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事項。 八、涉外稅捐事項。 九、其他有關稅務行政之規劃、考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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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財政部賦稅署依照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第2條所掌理以下事項: 1.所得稅法規的擬訂及稽徵業務的規劃、解答事項。 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按照該法規定課徵所得稅。財政部賦稅署的職責之一即為制定《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並解釋相關問題。 2.貨物稅、證券交易稅、營業稅、印花稅等稅法規的擬訂及稽徵業務的規劃、解答事項。 根據上述資料,涉及的營業稅相關規定包括《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第1項、第3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前段、第35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款等。財政部賦稅署擁有規劃和解答營業稅相關事務的權責。 3.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屠宰稅等稅法規的擬訂及稽徵業務的規劃、解答事項。 財政部賦稅署負責擬訂和解答遺產稅、贈與稅、土地稅、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屠宰稅等稅法的相關事項。 4.前述各種稅類中國稅的稽徵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及省(市)、縣(市)稅的稽徵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財政部賦稅署負責指導、監督和考核各類稅項的稽徵業務,包括中國稅的稽徵業務、省(市)稅和縣(市)稅的稽徵業務。 5.各級稅捐稽徵機關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事項。 財政部賦稅署負責指導、監督和考核各級稅捐稽徵機關的監察業務。 6.新增稅目法規的擬訂及稽徵業務的規劃、解答事項。 財政部賦稅署具有制定和解答新稅目法規的權責。 7.免稅、減稅、退稅的審核事項。 財政部賦稅署負責審核免稅、減稅和退稅的相關事項。 8.涉外稅捐事項。 財政部賦稅署負責處理涉及外國稅捐的相關事項。 9.其他有關稅務行政的規劃、考核事項。 財政部賦稅署擁有其他有關稅務行政的規劃和考核事項的權責。 根據上述內容,財政部賦稅署根據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第2條的規定,負責制定和實施所得稅法規、貨物稅、證券交易稅、營業稅、印花稅、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屠宰稅等稅法規,並負責相關稽徵業務的規劃、解答、指導、監督、考核等工作。 參考資料:《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30025
立法沿革 1 版
(0711119 制定)
財政部賦稅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左列事項: 一、所得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二、貨物稅、證券交易稅、營業稅、印花稅各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三、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屠宰稅各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四、前三款各稅中國稅稽徵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及省(市)、縣(市)稅稽徵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五、各級稅捐稽徵機關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事項。 六、新增稅目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七、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事項。 八、涉外稅捐事項。 九、其他有關稅務行政之規劃、考核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賦稅署之掌理事項。
- 所得稅法法規
- 營業稅名詞
- 贈與稅名詞
- 牌照稅名詞
- 國稅名詞
- 核名詞
- 涉外名詞
明定賦稅署之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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