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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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總務處,掌理印信、文書、庶務、出納、企劃、考核、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各處、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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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 4 條規定了關稅總局設立總務處的職掌,包括印信管理、文書處理、日常事務、金庫管理、企劃、考核、公共關係以及不屬於其他處室範圍的事項。這些職掌在總務處內得以執行,以確保關稅總局各項事務運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0800115 制定)
本局設總務處,掌理印信、文書、庶務、出納、企劃、考核、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各處、室事項。
立法理由參照其他各部所屬機關組織法例,設總務處,掌理印信、文書、庶務、出納、企劃、考核、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各處、室事項。
- 核名詞
(0800115 制定)
參照其他各部所屬機關組織法例,設總務處,掌理印信、文書、庶務、出納、企劃、考核、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各處、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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