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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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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局為稽徵關稅及執行關務需要,得報經財政部轉行政院核定,於國內必要地區設置關稅局。
  2. 2.前項關稅局,依其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三等局;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5條的規定: 1. 財政部關稅總局可以根據稽徵關稅和執行關務的需要,在國內必要地區設立關稅局,但需要經過財政部和行政院的核定才能實施。 2. 關稅局根據其業務的複雜程度,分為一、二、三等局,而其組織通則是另行制定的。 該條法規是針對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和業務設置的相關事項進行規定的。根據財政部關稅總局的組織條例,該局在國內的必要地區可以設置關稅局,以便有效地稽徵關稅和執行關務。根據業務的繁簡,關稅局分為不同的等級,並且組織通則則是對其組織架構和運作方式進行具體規定的文件。 參考資料: - 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72

立法沿革 1

(0800115 制定)

本局為稽徵關稅及執行關務需要,得報經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於國內必要地區設置關稅局。   前項關稅局,依其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三等局,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立法理由本局為配合業務需要,得於必要地區報請設置關稅局,並依其業務繁簡,分為三等,其組織依「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之規定。

  • 名詞
  • 核定名詞
(0800115 制定)

本局為配合業務需要,得於必要地區報請設置關稅局,並依其業務繁簡,分為三等,其組織依「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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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 5 條規定:「本局為稽徵關稅及執行關務需要,得報經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於國內必要地區設置關稅局。前項關稅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