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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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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總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關務監,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總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關務監,襄理局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6條,該條規定了財政部關稅總局的組織架構和職掌。根據這條規定,財政部關稅總局置有一位總局長,職務為簡任第十三職等關務監,負責綜理局務和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和機關。另外,該條還提到可以設置一位或兩位副總局長,職務為簡任第十二職等關務監,負責協助處理局務。 這些資料來自最新的《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這是一個由財政部發布的法規,用於訂定財政部關稅總局的組織和職掌。

立法沿革 1

(0800115 制定)

本局置總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關務監,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總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關務監,襄理局務。

立法理由明定總局長、副總局長之職掌及員額,為避免與本局所屬各地區關稅局局長、副局長職稅混淆,故稱總局長、副總局長。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00115 制定)

明定總局長、副總局長之職掌及員額,為避免與本局所屬各地區關稅局局長、副局長職稅混淆,故稱總局長、副總局長。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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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 6 條規定:「本局置總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關務監,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總局長一人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