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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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總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關務監,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總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關務監,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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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6條,該條規定了財政部關稅總局的組織架構和職掌。根據這條規定,財政部關稅總局置有一位總局長,職務為簡任第十三職等關務監,負責綜理局務和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和機關。另外,該條還提到可以設置一位或兩位副總局長,職務為簡任第十二職等關務監,負責協助處理局務。 這些資料來自最新的《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這是一個由財政部發布的法規,用於訂定財政部關稅總局的組織和職掌。
立法沿革 1 版
(0800115 制定)
本局置總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關務監,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總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關務監,襄理局務。
立法理由明定總局長、副總局長之職掌及員額,為避免與本局所屬各地區關稅局局長、副局長職稅混淆,故稱總局長、副總局長。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00115 制定)
明定總局長、副總局長之職掌及員額,為避免與本局所屬各地區關稅局局長、副局長職稅混淆,故稱總局長、副總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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