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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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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地區關稅局為查緝私運貨物進出口,得視需要設巡緝艦、巡緝艇或關艇。巡緝艦各置艦長一人,輪機長一人,大副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九職等技術正;報務主任一人,艦艇駕駛員二人至六人,艦艇機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報務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艙面佐理員十五人至三十三人,機艙佐理員六人至十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巡緝艇各置艇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副艇長一人,艇輪機長一人,報務主任一人,艦艇駕駛員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艙面佐理員五人,機艙佐理員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關艇各置艙面佐理員一人至三人,機艙佐理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2. 2.前項艦長總員額,其中二分之一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技術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第10條規定了各地區關稅局設置巡緝艦、巡緝艇或關艇進行私運貨物進出口的查緝工作。根據該條規定,巡緝艦應該配置艦長、輪機長、大副、報務主任、艦艇駕駛員、艦艇機師、報務員、艙面佐理員和機艙佐理員等職位,他們的職務等級從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到第三職等技術佐不等。而巡緝艇則配置艇長、副艇長、艇輪機長、報務主任、艦艇駕駛員、艙面佐理員和機艙佐理員等職位,職務等級從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到第三職等技術佐不等。最後,關艇則配置艙面佐理員和機艙佐理員等職位,職務等級從委任第一職等到第三職等技術佐不等。 根據以上的規定,可以得出在巡緝艦、巡緝艇或關艇中,不同職位的人員所需的技術等級和職務等級。 參考資料: - 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立法沿革 2

(0800115 制定)

各地區關稅局為查緝私運貨物進出口,得視需要設艦艇。一等關稅局置艦長二人至六人,二等關稅局置艦長二人至四人,三等關稅局置艦長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九職等技術正,其中一等關稅局一人至二人,二等及三等關稅局各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技術監;一等關稅局置艇長四人至八人,二等關稅局置艇長三人至六人,三等關稅局置艇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一等關稅局置艦艇駕駛員二十人至四十四人,艦艇機師十二人至二十八人,報務主任二人至六人;二等關稅局置艦艇駕駛員十四人至二十八人,艦艇機師九人至十八人,報務主任二人至四人;三等關稅局置艦艇駕駛員八人至十六人,艦艇機師五人至十人,報務主任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一等關稅局置報務員八人至二十人,二等關稅局置報務員七人至十四人,三等關稅局置報務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

立法理由明定設艦艇及其人員編制之官等職等,以查緝私運貨物進出口。

(0860408 修正)

各地區關稅局為查緝私運貨物進出口,得視需要設巡緝艦、巡緝艇或關艇。巡緝艦各置艦長一人,輪機長一人,大副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九職等技術正;報務主任一人,艦艇駕駛員二人至六人,艦艇機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報務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艙面佐理員十五人至三十三人,機艙佐理員六人至十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巡緝艇各置艇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副艇長一人,艇輪機長一人,報務主任一人,艦艇駕駛員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艙面佐理員五人,機艙佐理員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關艇各置艙面佐理員一人至三人,機艙佐理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前項艦長總員額,其中二分之一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技術監。

立法理由一、海關艦艇之設置,宜視緝私業務需要並配合政府政策而建造,即依艦艇之實際數額及種類分別配置各項職務,予以修正,以符實際需要。   二、為利各部門統合運作,爰照一般船艦增置輪機長、大副、艇輪機長及副艇長等主管職務。   三、增列「艙面佐理員」及「機艙佐理員」,將部分原配屬技役編制之員額,予以提昇為職員編制,俾利是類人員於依法執行緝私任務時,免遭適法性之質疑。   四、增列第二項。配合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七條之規定。

  • 查緝名詞
(0800115 制定)

明定設艦艇及其人員編制之官等職等,以查緝私運貨物進出口。

(0860408 修正)

一、海關艦艇之設置,宜視緝私業務需要並配合政府政策而建造,即依艦艇之實際數額及種類分別配置各項職務,予以修正,以符實際需要。   二、為利各部門統合運作,爰照一般船艦增置輪機長、大副、艇輪機長及副艇長等主管職務。   三、增列「艙面佐理員」及「機艙佐理員」,將部分原配屬技役編制之員額,予以提昇為職員編制,俾利是類人員於依法執行緝私任務時,免遭適法性之質疑。   四、增列第二項。配合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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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第 10 條規定:「各地區關稅局為查緝私運貨物進出口,得視需要設巡緝艦、巡緝艇或關艇。巡緝艦各置艦長一人,輪機長一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