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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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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關稅局為複查貨物及查驗運輸工具,設機動巡查隊。一等關稅局置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二等關稅局置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三等關稅局置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隊下設分隊,一等關稅局置分隊長四人,二等關稅局置分隊長三人,三等關稅局置分隊長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一等關稅局置隊員二十四人,二等關稅局置隊員十八人,三等關稅局置隊員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設有機動巡查隊,隊長和副隊長的職務等級和職位分配依據關稅局的等級不同而有所不同。一等關稅局的隊長職務為簡任第十職等的關務監,副隊長職務為薦任第九職等的關務正。二等關稅局的隊長職務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的關務正,副隊長職務為薦任第八職等的關務正。三等關稅局的隊長職務為薦任第八職等的關務正,副隊長職務為薦任第八職等的關務正。此外,每個隊下還設有分隊,分隊長的職務等級為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八職等的關務正。一等關稅局的分隊長有四人,二等關稅局的分隊長有三人,三等關稅局的分隊長有兩人。隊員的人數也依關稅局的等級而有所不同,一等關稅局有二十四人,二等關稅局有十八人,三等關稅局有十二人,其職務等級為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 這項法規規定了各地區關稅局機動巡查隊的隊長和副隊長的職務等級和職位分配,以及分隊長和隊員的數量和職務等級。例如,根據該法規的規定,一個一等關稅局的機動巡查隊有一個隊長和一個副隊長,他們的職務等級分別為簡任第十職等和薦任第九職等的關務監和關務正。同樣地,二等和三等關稅局的機動巡查隊的隊長和副隊長的職務等級和職位分配也有所不同。此外,分隊的分隊長和隊員的數量和職務等級也根據關稅局的等級而有所調整。 參考資料: - 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 國家法規資料庫

立法沿革 2

(0800115 制定)

各地區關稅局為複查貨物及查驗運輸工具,設機動巡查隊。一等關稅局置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二等關稅局置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三等關稅局置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隊下設分隊,一等關稅局置分隊長四人,二等關稅局置分隊長三人,三等關稅局置分隊長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一等關稅局置隊員二十四人,二等關稅局置隊員十八人,三等關稅局置隊員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其中一等關稅局八人,二等關稅局六人,三等關稅局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

立法理由明定設機動巡查隊及其人員編制之官等職等,以應複查貨物及查驗運輸工具之需。

(0871029 修正)

各地區關稅局為複查貨物及查驗運輸工具,設機動巡查隊。一等關稅局置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二等關稅局置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三等關稅局置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隊下設分隊,一等關稅局置分隊長四人,二等關稅局置分隊長三人,三等關稅局置分隊長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一等關稅局置隊員二十四人,二等關稅局置隊員十八人,三等關稅局置隊員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考試院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審查之「第二階段職務列等表檢討修正案」,爰將隊員之職務列等予以比照調整,以維護現職關務人員權益。   二、原條文規定隊員「其中一等關稅局八人,二等關稅局六人,三等關稅局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刪除。

  • 複查名詞
(0800115 制定)

明定設機動巡查隊及其人員編制之官等職等,以應複查貨物及查驗運輸工具之需。

(0871029 修正)

一、為配合考試院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審查之「第二階段職務列等表檢討修正案」,爰將隊員之職務列等予以比照調整,以維護現職關務人員權益。   二、原條文規定隊員「其中一等關稅局八人,二等關稅局六人,三等關稅局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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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第 9 條規定:「各地區關稅局為複查貨物及查驗運輸工具,設機動巡查隊。一等關稅局置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