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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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關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襄理局務;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課長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七人至九人;稽核八人至十人,編審九人至十一人,股長三十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員三十五人至三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四十五人至四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十一人至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工程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技術正;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副工程司一人,助理設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工程員一人,設計員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作業員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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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第 8 條的規定,三等關稅局的組織架構如下: 1. 局長(關務監):簡任第十職等,負責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2. 副局長(關務正):薦任第九職等,協助局長處理局務。 3. 室主任(關務正):薦任第八職等,負責管理局內的室務。 4. 課長(關務正或技術正):薦任第八職等,負責處理相應的專業或技術事務。 5. 秘書:職員數量為七人至九人,具體職務等級未指明。 6. 稽核:職員數量為八人至十人,具體職務等級未指明。 7. 編審:職員數量為九人至十一人,具體職務等級未指明。 8. 股長:職員數量為三十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負責相應的專業或技術事務。 9. 課員:職員數量為三十五人至三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負責相應的專業或技術事務。 10. 辦事員:職員數量為四十五人至四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負責相應的專業或技術事務。 11. 書記:職員數量為十一人至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負責協助執行一般性工作。 12. 工程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技術正,負責相應的技術事務。 13. 設計師: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負責相應的技術事務。 14. 副工程司: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負責協助處理技術事務。 15. 助理設計師: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負責協助執行設計相關工作。 16. 工程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負責相應的技術事務。 17. 設計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負責相應的技術事務。 18. 助理工程員: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負責協助執行技術事務。 19. 作業員: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負責執行一般性工作。 以上是根據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第 8 條的規定所做的釋義。可參考資料為「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公布日期為 2020 年 8 月 7 日,可在財政部官方網站上找到相關資訊。其中,具體的職務等級和職務名稱可根據該通則的相關章節進一步了解。例如,根據該通則第 6 條,可確定不同職務所對應的職務等級。
立法沿革 2 版
(0800115 制定)
三等關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襄理局務;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課長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七人至九人;稽核八人至十一人,編審八人至十一人,股長三十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員三十六人至三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其中十二人至十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四十六人至四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十二人至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工程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技術正;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副工程司一人,助理設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工程員一人,設計員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助理工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作業員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三等關稅局之編制員額及官等職等。
(0860408 修正)
三等關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襄理局務;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課長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七人至九人,稽核八人至十人,編審九人至十一人,股長三十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員三十五人至三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四十五人至四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十一人至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工程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技術正;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副工程司一人,助理設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工程員一人,設計員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作業員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立法理由一、配合銓敘部訂定之「各機關職務列等改進原則」,將課員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之員額提高其比例為二分之一。 二、海關現職高級關務員於改制前即具有薦任高級關務員之資格,並可循序晉級升等,改制後卻造成高階低用,且因是類人員人數龐大,短期間內亦無派任薦任高級關務員職務之可能,影響渠等權益至鉅,爰予修正,紓解海關改制時部分「高資低用」之異常情形。
- 核名詞
本條規定三等關稅局之編制員額及官等職等。
一、配合銓敘部訂定之「各機關職務列等改進原則」,將課員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之員額提高其比例為二分之一。 二、海關現職高級關務員於改制前即具有薦任高級關務員之資格,並可循序晉級升等,改制後卻造成高階低用,且因是類人員人數龐大,短期間內亦無派任薦任高級關務員職務之可能,影響渠等權益至鉅,爰予修正,紓解海關改制時部分「高資低用」之異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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