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第 1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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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關稅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二等關稅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三等關稅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各局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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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第13-1條規定了關稅局內的政風室設置及相關職務。根據該條規定,一等關稅局設有政風室,其主任職位的職務列為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二等關稅局設有政風室,其主任職位的職務列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三等關稅局設有政風室,其主任職位的職務列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此外,根據法律規定,政風室還需要其他所需工作人員,這些工作人員可以由各局的員額內派充。 參考資料: - 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通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10001
立法沿革 1 版
(0860408 增訂)
一等關稅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二等關稅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三等關稅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各局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一、二、三等關稅局應設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由各等關稅局之「稽核」員額內調整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一、二、三等關稅局應設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由各等關稅局之「稽核」員額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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