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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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關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關務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襄理局務;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至七人,室主任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組長九人至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長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三十人至三十二人,稽核三十五人至三十七人,編審三十六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其中稽核十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股長九十四人至一百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員三百零六人至三百四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三百零八人至三百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二十五人至四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術正;設計師一人或二人,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副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助理設計師一人至三人,助理管理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工程員一人,設計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作業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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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第6條,關稅局的各種職務和職等有明確的規定。一等關稅局設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關務監,負責總局務的綜理和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協助局務。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至七人,室主任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組長九人至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長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三十人至三十二人,稽核三十五人至三十七人,編審三十六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其中稽核十二人可以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股長九十四人至一百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員三百零六人至三百四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三百零八人至三百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二十五人至四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另外,還有一些其他職位,比如工程司、設計師、管理師、副工程司、助理設計師等,職級和職等也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我的參考資料,這些職位和職務在關稅總局和各地區關稅局的組織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和職責。例如,一等關稅局的局長負責綜理和指揮整個局務,並且擁有監督所屬職員和機關的權限。副局長則是協助局長處理局務,可能負責特定的工作領域。主任秘書、組長和室主任則在各自的範圍內執行特定的監督、管理和組織職責。職等的等級和職務的性質也有所不同,根據工作的責任和技術要求來區分。 這些規定和組織安排的目的是確保關稅局的運作順利,並為各級職員提供一個清晰的職業發展路徑和晉升機會。同時,也提供了工作範疇的分工,使得各個職位可以更好地發揮各自的專業能力和專長。 參考資料: - 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 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規程 - 財政部公務人員任用法 - 公務人員服務法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立法沿革 2 版
(0800115 制定)
一等關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關務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襄理局務;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至七人,室主任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組長十人至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長二十三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三十人至三十二人,稽核三十五人至三十八人,編審三十五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股長九十四人至一百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其中稽核十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課員三百零六人至三百四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其中一百零二人至一百零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三百二十二人至三百四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二十六人至四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工程司一人至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術正;設計師一人至二人,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副工程司一人至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助理設計師一人至三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工程員一人,設計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助理工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作業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一等關稅局編制員額及官等職等。
(0860408 修正)
一等關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關務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襄理局務;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至七人,室主任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組長九人至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長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三十人至三十二人,稽核三十五人至三十七人,編審三十六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其中稽核十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股長九十四人至一百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員三百零六人至三百四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三百零八人至三百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二十五人至四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術正;設計師一人或二人,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副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助理設計師一人至三人,助理管理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工程員一人,設計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作業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立法理由一、將原條文「其中稽核十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之規定改列於「股長九十四人至一百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規定之前,俾與「稽核」列等之規定銜接,並與第七條及「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七條規定體例一致。 二、配合銓敘部訂定之「各機關職務列等改進原則」,將課員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之員額,提高其比例為二分之一。 三、海關現職高級關務員於改制前即具有薦任高級關務員之資格,並可循序晉級升等,改制後卻造成高階低用,且因是類人員人數龐大,短期間內亦無派任薦任高級關務員職務之可能,影響渠等權益至鉅,爰予修正,紓解海關改制時部分「高資低用」之異常情形。 四、進、出口通關電腦作業絕大部分須依賴端末機操作員建檔,原條文所列「作業員」僅六人至八人,不敷實際需要,爰增列為「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增加員額十三人至十七人,係由「辦事員」中調整。
- 核名詞
本條規定一等關稅局編制員額及官等職等。
一、將原條文「其中稽核十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之規定改列於「股長九十四人至一百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規定之前,俾與「稽核」列等之規定銜接,並與第七條及「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七條規定體例一致。 二、配合銓敘部訂定之「各機關職務列等改進原則」,將課員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之員額,提高其比例為二分之一。 三、海關現職高級關務員於改制前即具有薦任高級關務員之資格,並可循序晉級升等,改制後卻造成高階低用,且因是類人員人數龐大,短期間內亦無派任薦任高級關務員職務之可能,影響渠等權益至鉅,爰予修正,紓解海關改制時部分「高資低用」之異常情形。 四、進、出口通關電腦作業絕大部分須依賴端末機操作員建檔,原條文所列「作業員」僅六人至八人,不敷實際需要,爰增列為「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增加員額十三人至十七人,係由「辦事員」中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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