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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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關稅局設三室;二等關稅局設二室,三等關稅局設一室,分別掌理印信、文書、庶務、出納、企劃、考核、公共關係、法律事務及資料處理等事項,並得分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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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00115 制定)
一等關稅局設三室;二等關稅局設二室;三等關稅局設一室,分別掌理印信、文書、庶務、出納、企劃、考核、公共關係、法律事務及資料處理等事項,並得分股辦事。
立法理由為辦理印信、文書、庶務、出納、企劃、考核、公共關係、法律事務及資料處裡等事項,一等關稅局設總務、法務及資料處理三室,二等關稅局設總務及法務室,三等關稅局則設秘書室。
- 核名詞
(0800115 制定)
為辦理印信、文書、庶務、出納、企劃、考核、公共關係、法律事務及資料處裡等事項,一等關稅局設總務、法務及資料處理三室,二等關稅局設總務及法務室,三等關稅局則設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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