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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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金融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金融制度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金融法規之擬訂、解答及審核事項。 三、關於金融機構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國內及國際金融動態之調查、研究事項。 五、關於金融市場之行政管理事項。 六、關於金融機構之管理、考核事項。 七、關於金融行政之涉外事項。 八、關於金融檢查事項。 九、關於外匯行政之管理事項。 十、關於各種獎券發行之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金融人員之考核事項。 十二、關於違反金融法規之取締、處理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金融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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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第2條的規定,財政部金融局負責掌握以下事項。一、關於金融制度的規劃事項。例如,制定金融相關政策、法規和措施,以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健康發展。二、關於金融法規的起草、解釋和審核事項。例如,擬訂和修訂金融法規,回答相關問題以及審核金融機構提出的相關事項。三、關於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停業和解散等處理事項。例如,審核金融機構的設立申請,處理相關變更、停業和解散的程序。四、關於國內和國際金融動態的調查和研究。例如,監測和分析金融市場的變化趨勢,研究和預測金融市場的發展方向。五、關於金融市場的行政管理事項。例如,監督和管理金融市場的運作,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環境。六、關於金融機構的管理和考核事項。例如,監督金融機構的運營狀況,評估其風險管理和經營績效。七、關於金融行政涉外事項。例如,處理涉及國際金融合作、跨境監管和金融糾紛解決的事宜。八、關於金融檢查事項。例如,進行金融機構的監察和檢查,確保其合規運營。九、關於外匯行政的管理事項。例如,管理外匯市場的運作,監督外匯交易和外匯儲備的運用。十、關於各種彩券發行的管理事項。例如,監督和管理彩票和其他獎券的發行。十一、關於金融人員的考核事項。例如,評估金融從業人員的專業能力、道德操守和工作表現。十二、關於違反金融法規的處理事項。例如,對違反金融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理和制裁。十三、關於其他金融管理事項。例如,其他與金融管理有關的事宜。以上是根據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第2條的相關規定進行的釋義,參考資料包括《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準則》和相關法規以及最新相關文件和資料。
立法沿革 1 版
(0800517 制定)
財政部金融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金融制度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金融法規之擬訂、解答及審核事項。 三、關於金融機構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國內及國際金融動態之調查、研究事項。 五、關於金融市場之行政管理事項。 六、關於金融機構之管理、考核事項。 七、關於金融行政之涉外事項。 八、關於金融檢查事項。 九、關於外匯行政之管理事項。 十、關於各種獎券發行之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金融人員之考核事項。 十二、關於違反金融法規之取締、處理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金融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局之掌理事項。 二、本局掌理事項除第三款及第七款外,係依據現行財政部組織法第六條規定金融司掌理事項擬訂,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金融司原職掌中,有關保險管理事項(財政部組織法第六條第三款及第七款規定)及原屬金融司職掌中關於「保險」之事項,劃為財政部保險司職掌。 (二)金融司原職掌中有關證券管理之事項(財政部組織法第六條第十款規定),劃歸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管理。 三、第三款明定本局依銀行法第二章所掌理事項。 四、第七款明定本局為因應金融業務國際化需要,掌理金融行政之涉外事項。
- 核名詞
- 涉外名詞
一、明定本局之掌理事項。 二、本局掌理事項除第三款及第七款外,係依據現行財政部組織法第六條規定金融司掌理事項擬訂,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金融司原職掌中,有關保險管理事項(財政部組織法第六條第三款及第七款規定)及原屬金融司職掌中關於「保險」之事項,劃為財政部保險司職掌。 (二)金融司原職掌中有關證券管理之事項(財政部組織法第六條第十款規定),劃歸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管理。 三、第三款明定本局依銀行法第二章所掌理事項。 四、第七款明定本局為因應金融業務國際化需要,掌理金融行政之涉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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