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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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六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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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第3條的規定,該局設有六個組,負責處理前一條所列的事項,並且可以再進一步細分成科來辦事。這意味著金融局可以按照需要進行組織調整,將業務細分成不同的組和科來管理。具體組別和科別的劃分以及其職掌事項可能在相關的組織規程或標準文件中進一步明確。
立法沿革 1 版
(0800517 制定)
本局設六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立法理由本局業務範圍甚廣,爰設六組,分掌第二條所列事項,俾期分工合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00517 制定)
本局業務範圍甚廣,爰設六組,分掌第二條所列事項,俾期分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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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