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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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議事、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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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第4條規定,財政部金融局設有秘書室,該秘書室負責處理文書、印信、議事、事務、出納以及其他不屬於其他組、室的事項。此條規定明確了秘書室的職掌範圍。參考資料: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0800517 制定)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議事、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等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00517 制定)
明定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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