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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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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第5條的規定,該局置局長一人,簡任職位屬於第十三職等,負責綜理局務。同時,副局長有兩人,簡任職位屬於第十二職等,負責協助處理局務。 根據我所理解,這項條例是針對財政部金融局組織及其職務設置所制定的規範。根據其他相關法規,簡任職位的等級與層級會根據機構的組織需要以及工作職責的重要性來決定。每個職位都有具體的職務說明書,指明其工作內容和職責。此外,該條例還規定了局長和副局長的職位數量和等級。 然而,我並無法提供最新的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資訊。如果需要最新的法律規定,建議查閱財政部官方網站或相關的法律資料庫以獲取最準確和最新的資訊。

立法沿革 1

(0800517 制定)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立法理由明定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二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00517 制定)

明定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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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第 5 條規定:「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