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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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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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第5條的規定,該局置局長一人,簡任職位屬於第十三職等,負責綜理局務。同時,副局長有兩人,簡任職位屬於第十二職等,負責協助處理局務。 根據我所理解,這項條例是針對財政部金融局組織及其職務設置所制定的規範。根據其他相關法規,簡任職位的等級與層級會根據機構的組織需要以及工作職責的重要性來決定。每個職位都有具體的職務說明書,指明其工作內容和職責。此外,該條例還規定了局長和副局長的職位數量和等級。 然而,我並無法提供最新的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資訊。如果需要最新的法律規定,建議查閱財政部官方網站或相關的法律資料庫以獲取最準確和最新的資訊。
立法沿革 1 版
(0800517 制定)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立法理由明定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二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00517 制定)
明定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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