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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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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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第14條規定:「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根據這項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自公布日起生效。這意味著該通則的內容將在公布日之後開始實施。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21 制定)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通則施行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0321 制定)
明定本通則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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