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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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依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等;其分等標準,由國有財產局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
- 2.前項各地區辦事處,一律冠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各該辦事處所在地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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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第2條的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各地區辦事處依據業務的複雜程度分為一等和二等,分等的標準由國有財產局擬訂後經行政院核定。各地區辦事處的名稱皆冠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其所在地的名稱。例如,如果某地區辦事處位於台北市,則其名稱可能是「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北地區辦事處」。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21 制定)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依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等;其分等標準,由國有財產局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各地區辦事處,一律冠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各該辦事處所在地之名稱。
立法理由明定辦事處分為一、二等。
- 核定名詞
(0860321 制定)
明定辦事處分為一、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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