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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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辦事處承國有財產局之命,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事項。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事項。 三、國有財產之處理事項。 四、國有財產依法改良及利用事項。 五、國有財產資訊業務事項。 六、國有財產估價事項。 七、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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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第3條,各地區辦事處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事項:負責對轄區內的國有財產進行清查,以確認財產的狀態和所屬權利等相關資訊。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事項:負責管理所轄區內的國有財產,包括財產的保管、使用、收益和處分等事務。 三、國有財產之處理事項:負責處理所轄區內的國有財產,例如對於損壞或不適用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轉移等。 四、國有財產依法改良及利用事項:負責根據法律的要求,對國有財產進行改良或利用,以提高其價值和效益。 五、國有財產資訊業務事項:負責管理和處理與國有財產相關的資訊業務,例如財產登記、文件管理和相關數據的蒐集和分析等。 六、國有財產估價事項:負責對國有財產進行估價,以確定其價值,包括市場價值、租金價值、評估價值等。 七、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處理事項:負責處理和協助處理與國有財產相關的法令和法務案件,包括法律解釋、違規行為處理和相關爭議的協商或訴訟等。 八、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負責處理其他與國有財產相關的事項,但未具體列舉在前面的事項中。 例如,如果某地區的國有財產局辦事處發現某筆國有財產存在疑點,他們可以負責進行清查,以確定財產的真實擁有者和狀態。 參考資料: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90032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21 制定)
各地區辦事處承國有財產局之命,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事項。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事項。 三、國有財產之處理事項。 四、國有財產依法改良及利用事項。 五、國有財產資訊業務事項。 六、國有財產估價事項。 七、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辦事處掌理事項。
- 國有財產法法規
明定辦事處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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