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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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辦事處設接管課、勘測課、處分課、管理課、改良利用課及資訊室;二等辦事處設接管勘測課、處分課、管理課、改良利用課及資訊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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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第4條的規定,一等辦事處設立了接管課、勘測課、處分課、管理課、改良利用課和資訊室;二等辦事處則設立了接管勘測課、處分課、管理課、改良利用課和資訊室,各負責前條所列的事項,並可以進行分股辦事。實際上,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網站資訊,各地區辦事處的組織結構中確實設立了上述的課別及資訊室,以分工負責不同的業務範疇。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21 制定)
一等辦事處設接管課、勘測課、處分課、管理課、改良利用課及資訊室;二等辦事處設接管勘測課、處分課、管理課、改良利用課及資訊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股辦事。
立法理由各地區辦事處,為適應業務需要,視其業務繁簡,一等處設五課一室,二等處設四課一室,分別掌理轄區內國有財產之清理、管理、處理、開發利用、估價、國有財產資訊業務、勘查測量等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0321 制定)
各地區辦事處,為適應業務需要,視其業務繁簡,一等處設五課一室,二等處設四課一室,分別掌理轄區內國有財產之清理、管理、處理、開發利用、估價、國有財產資訊業務、勘查測量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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