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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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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辦事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其他不屬於各課室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第5條,各地區辦事處設有秘書室,負責處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以及其他不屬於各課室事項。根據此條規定,各地區辦事處的秘書室負責的工作範圍包括了組織內的一些行政工作,例如處理文書、印章的管理、財務出納、一般行政事務、會議議事、文件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等等。這些工作都是有關於辦事處內部行政管理的業務。

立法沿革 1

(0860321 制定)

各地區辦事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其他不屬於各課室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各地區辦事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等事項。

  • 名詞
(0860321 制定)

明定各地區辦事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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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第 5 條規定:「各地區辦事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其他不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