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 5 條
快速跳轉
各地區辦事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其他不屬於各課室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第5條,各地區辦事處設有秘書室,負責處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以及其他不屬於各課室事項。根據此條規定,各地區辦事處的秘書室負責的工作範圍包括了組織內的一些行政工作,例如處理文書、印章的管理、財務出納、一般行政事務、會議議事、文件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等等。這些工作都是有關於辦事處內部行政管理的業務。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21 制定)
各地區辦事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其他不屬於各課室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各地區辦事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等事項。
- 核名詞
(0860321 制定)
明定各地區辦事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等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