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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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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辦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處務;副處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處務;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五人,室主任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技正二人,專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股長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設計師一人,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士十九人至二十一人,課員三十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二人;技佐三十人至三十二人,助理員三十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技佐十六人,助理員十六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操作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三人或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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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第6條,一等辦事處的職位配置如下: 1. 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負責綜理處務。 2. 副處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負責襄理處務。 3. 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4. 課長: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 5. 室主任: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 6. 技正: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7. 專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8. 股長: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 9. 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10. 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11. 技士:十九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12. 課員:三十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13. 助理設計師: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 14. 助理管理師: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 15. 技佐:三十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16. 助理員:三十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技佐十六人和助理員十六人的職務可以列薦任第六職等。 17. 操作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18. 書記:十三人或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以上配置是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第6條所訂定的。根據該條規定,各個職位主要根據不同的職務責任和所需資格來進行職位列等的劃分。此外,根據法律的規定,在同一官等內調任職位時,通常應該維持原俸級不變。 參考資料: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通則適用辦法

立法沿革 1

(0860321 制定)

一等辦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處務;副處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處務;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五人,室主任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技正二人,專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股長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設計師一人,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士十九人至二十一人,課員三十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二人;技佐三十人至三十二人,助理員三十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一人,技佐十六人,助理員十六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操作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三人或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照劉委員光華等所提修正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0321 制定)

照劉委員光華等所提修正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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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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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第 6 條規定:「一等辦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處務;副處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