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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機構設置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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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事件裁罰之業務。
  2. 2.前項受委任機關為執行委任業務,得設置專責之裁決機構或單位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這段文字,第2條規定了委任的機關可以設置專責的裁決機構或單位來處理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裁罰業務。具體來說,中央及直轄市的公路主管機關可以委任其所屬的下級機關來處理這項裁罰業務。這意味著在執行這項委任業務時,委任的機關可以選擇設置專門的裁決機構或單位來執行相關的裁罰工作。這些裁決機構或單位將負責審理並裁定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案件。由於以上文字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故無法提供相關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裁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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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機構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機構設置辦法第 2 條規定:「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機構設置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