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機構設置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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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段文字,第2條規定了委任的機關可以設置專責的裁決機構或單位來處理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裁罰業務。具體來說,中央及直轄市的公路主管機關可以委任其所屬的下級機關來處理這項裁罰業務。這意味著在執行這項委任業務時,委任的機關可以選擇設置專門的裁決機構或單位來執行相關的裁罰工作。這些裁決機構或單位將負責審理並裁定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案件。由於以上文字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故無法提供相關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裁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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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