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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4.07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機構設置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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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事件裁罰之業務。
  2. 前項受委任機關為執行委任業務,得設置專責之裁決機構或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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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機構或單位掌理下列事項: 一、汽車所有人違反本保險事件之裁決事項。 二、有關汽車所有人違反本保險事件之管理、協調、督導及規劃事項。 三、其他依法令應由裁決機構或單位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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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設置之裁決機構或單位所需員額,於各該機關(構)組織規程中訂定之,其所需經費於各該機關(構)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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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機構設置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4.0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