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4.07
廢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機構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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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機構或單位掌理下列事項:
一、汽車所有人違反本保險事件之裁決事項。
二、有關汽車所有人違反本保險事件之管理、協調、督導及規劃事項。
三、其他依法令應由裁決機構或單位辦理之事項。
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設置之裁決機構或單位所需員額,於各該機關(構)組織規程中訂定之,其所需經費於各該機關(構)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裁決機構之辦事細則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定之。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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