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機構設置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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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設置之裁決機構或單位所需員額,於各該機關(構)組織規程中訂定之,其所需經費於各該機關(構)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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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機構設置辦法第4條,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依該辦法進行組織,並設置相關的裁決機構或單位。這些機構或單位所需的人員數量與預算會依照各該機關(構)的組織規程進行訂定和編列,以確保運作的需要和財務需求。具體的員額和經費規定會根據各個機關(構)的具體情況而有所差異。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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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