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及所屬機關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衍生性金融商品、資產證券化、投資銀行、融資性租賃、期貨、精算及資訊科技等有專門研究之資深人員六十人至一百人。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的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為了業務的需要,可以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的規定,聘用專攻衍生性金融商品、資產證券化、投資銀行、融資性租賃、期貨、精算及資訊科技等領域的資深人員,人數介於60人至100人之間。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例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機關,在業務需要時可以聘用專門研究期貨的資深人員,以加強對期貨市場的監督與管理。
資訊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訊業務之規劃、開發及管理。 二、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資料之彙整及分析。
立法理由資訊管理處所負責之職掌事項。
本會及所屬機關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衍生性金融商品、資產證券化、投資銀行、融資性租賃、期貨、精算及資訊科技等有專門研究之資深人員六十人至一百人。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資訊管理處所負責之職掌事項。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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