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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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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及所屬機關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衍生性金融商品、資產證券化、投資銀行、融資性租賃、期貨、精算及資訊科技等有專門研究之資深人員六十人至一百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的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為了業務的需要,可以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的規定,聘用專攻衍生性金融商品、資產證券化、投資銀行、融資性租賃、期貨、精算及資訊科技等領域的資深人員,人數介於60人至100人之間。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例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機關,在業務需要時可以聘用專門研究期貨的資深人員,以加強對期貨市場的監督與管理。

立法沿革 2

(0920710 制定)

資訊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訊業務之規劃、開發及管理。   二、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資料之彙整及分析。

立法理由資訊管理處所負責之職掌事項。

(1000614 全文修正)

本會及所屬機關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衍生性金融商品、資產證券化、投資銀行、融資性租賃、期貨、精算及資訊科技等有專門研究之資深人員六十人至一百人。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法規
(0920710 制定)

資訊管理處所負責之職掌事項。

(100061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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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17 條規定:「本會及所屬機關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衍生性金融商品、資產證券化、投資銀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