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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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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為辦理監督及管理業務,得向受監理之機構收取監理年費,其中保險機構依實質營業收入,其他機構依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三至萬分之八計收;監理年費之計繳標準,由本會定之。
  2. 2.本會為辦理金融檢查業務,得參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收費標準,向受檢機構收取檢查費;其計繳標準,由本會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6條的規定: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監督和管理金融機構的業務。本會有權向受監管的機構收取監理年費,其中保險機構的監理年費按實際營業收入計算,其他機構的監理年費則按年度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八計算。具體的監理年費收取標準由本會制定。 2. 本會負責執行金融檢查業務,有權根據專業和技術人員的收費標準,向被檢查的機構收取檢查費用。具體的檢查費用計算標準由本會制定。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https://www.fsc.gov.tw/

立法沿革 2

(0920710 制定)

本會為辦理監督及管理業務,得向受監理之機構收取監理年費,其中保險機構依實質營業收入,其他機構依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三至萬分之八計收;監理年費之計繳標準,由本會定之。   本會為辦理金融檢查業務,得參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收費標準,向受檢機構收取檢查費;其計繳標準,由本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英、美等先進國家之金融主管機關均有向業者收取監理費、檢查費之作法,一方面可使主管機關有較充裕之經費,得以聘用足夠人力,進行法制與各項監理措施之研究、檢討與規劃更新,以更完善、專業之金融監理服務,直接提昇金融監理品質;另一方面亦使主管機關須採取更積極、負責之態度,向業者說明金融監理之目標、理念與具體措施,並提供業者對於各項法規制度表達意見之機會,以增加業者對於金融監理制度之認同與參與,減少施政之阻力,因此對於主管機關及業者雙方均有助益。   二、第一項明定本會收取監理年費之法據。監理年費之費率訂一區間,可依各年度金融業營收變化情形酌予調整。其中保險機構因營業收入包括保費收入、再保費收入、攤回再保賠款、收回各項責任準備等,其性質主要屬收入保費本金,而非收入保費本金之資金運用收益,為使各業計費基礎相當,故以扣除該等項目後之實質營業收入計收監理年費。   三、第二項明定本會收取檢查費之法據。因考量於法律中明定檢查費用收費標準較無調整彈性,故僅訂得參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收費標準,向受檢機構收取檢查費。

(1000614 全文修正)

本會為辦理監督及管理業務,得向受監理之機構收取監理年費,其中保險機構依實質營業收入,其他機構依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三至萬分之八計收;監理年費之計繳標準,由本會定之。   本會為辦理金融檢查業務,得參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收費標準,向受檢機構收取檢查費;其計繳標準,由本會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0710 制定)

一、英、美等先進國家之金融主管機關均有向業者收取監理費、檢查費之作法,一方面可使主管機關有較充裕之經費,得以聘用足夠人力,進行法制與各項監理措施之研究、檢討與規劃更新,以更完善、專業之金融監理服務,直接提昇金融監理品質;另一方面亦使主管機關須採取更積極、負責之態度,向業者說明金融監理之目標、理念與具體措施,並提供業者對於各項法規制度表達意見之機會,以增加業者對於金融監理制度之認同與參與,減少施政之阻力,因此對於主管機關及業者雙方均有助益。   二、第一項明定本會收取監理年費之法據。監理年費之費率訂一區間,可依各年度金融業營收變化情形酌予調整。其中保險機構因營業收入包括保費收入、再保費收入、攤回再保賠款、收回各項責任準備等,其性質主要屬收入保費本金,而非收入保費本金之資金運用收益,為使各業計費基礎相當,故以扣除該等項目後之實質營業收入計收監理年費。   三、第二項明定本會收取檢查費之法據。因考量於法律中明定檢查費用收費標準較無調整彈性,故僅訂得參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收費標準,向受檢機構收取檢查費。

(1000614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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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規定:「本會為辦理監督及管理業務,得向受監理之機構收取監理年費,其中保險機構依實質營業收入,其他機構依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