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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為辦理監督及管理業務,得向受監理之機構收取監理年費,其中保險機構依實質營業收入,其他機構依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三至萬分之八計收;監理年費之計繳標準,由本會定之。
  2. 本會為辦理金融檢查業務,得參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收費標準,向受檢機構收取檢查費;其計繳標準,由本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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