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規定了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的收支方式和用途。根據該條規定,基金的收入來源包括政府預算撥款、向受監督機構及核發證照的專業人員收取的特許費、年費、檢查費、審查費、執照費、罰鍰收入及其他規費,以及基金所產生的孳息和其他相關收入。收取上述費用的辦法由管會制定。基金支出的用途包括推動保護存款人、投資人及被保險人權益制度研究、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研究及發展、推動金融資訊公開、推動金融監理人員訓練、推動國際金融交流、行政院核定給與管會及所屬機關人員的特別津貼以及其他有關金融監理部門特別用途的支出。特別津貼的支付基準由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本會設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其收入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向受本會監督之機構及由本會核發證照之專業人員收取之特許費、年費、檢查費、審查費、執照費、罰鍰收入及其他規費。 三、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費用收取辦法,由本會定之。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支出用途如下: 一、推動保護存款人、投資人及被保險人權益制度研究。 二、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 三、推動金融資訊公開。 四、推動金融監理人員訓練。 五、推動國際金融交流。 六、行政院核定給與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特別津貼。 七、其他有關支應金融監理部門特別用途之支出。 前項第六款特別津貼之支付基準,由本會衡酌勞動市場之性質及金融機構薪資水準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本會設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其收入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向受本會監督之機構及由本會核發證照之專業人員收取之特許費、年費、檢查費、審查費、執照費、罰鍰收入及其他規費。 三、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費用收取辦法,由本會定之。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支出用途如下: 一、推動保護存款人、投資人及被保險人權益制度研究。 二、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 三、推動金融資訊公開。 四、推動金融監理人員訓練。 五、推動國際金融交流。 六、行政院核定給與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特別津貼。 七、其他有關支應金融監理部門特別用途之支出。 前項第六款特別津貼之支付基準,由本會衡酌勞動市場之性質及金融機構薪資水準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