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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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機要、研考、文書、印信、議事、檔案管理、事務、出納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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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暫行組織規程第 4 條,該局設有秘書室,該室的職掌包括處理機要、研究考察、文書、印信、議事、檔案管理、事務、出納以及其他不屬於其他各組、室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秘書室主管該局的行政事務和相關文書管理工作。未來,該秘書室可以負責協助處理機要文件、研究調查、會議記錄、文件存檔等事務。例如,秘書室可以負責組織和處理檔案資料,確保文書的安全保存和適時提供需要的材料,同時也負責協調和安排會議事宜,包括記錄會議內容和準備相關文件。此外,秘書室也可能負責處理財務方面的工作,例如處理出納業務,確保金錢的安全和準確記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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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