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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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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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訊,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7條自公布日施行。根據該條例第17條第1項,該基金在進行賠付後,可以取得金融機構對其負責人、職員因委任或僱傭契約所生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其職務保證人、保證保險人及共同侵權行為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是一項法定的債權轉移,並且該條例修正後擴大了賠付後的求償範圍和涵蓋的保證保險人,但修正規定沒有遡及到過去的效力。詳細的解釋和適用情況需要參考該條例的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1 版
(0890115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例施行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115 制定)
本條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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