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17

快速跳轉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訊,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7條自公布日施行。根據該條例第17條第1項,該基金在進行賠付後,可以取得金融機構對其負責人、職員因委任或僱傭契約所生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其職務保證人、保證保險人及共同侵權行為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是一項法定的債權轉移,並且該條例修正後擴大了賠付後的求償範圍和涵蓋的保證保險人,但修正規定沒有遡及到過去的效力。詳細的解釋和適用情況需要參考該條例的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1

(0890115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例施行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115 制定)

本條例施行日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7 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