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16

快速跳轉
  1. 1.下列各款之人,獲悉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操作計劃應行保密,不得於第八條所定之市場為買入或賣出行為: 一、第五條第二項之管理委員會委員。 二、第七條之執行秘書與工作人員。 三、第八條所定接受委員會委託之專業機構從業人員。 四、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
  2. 2.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6條的規定,以下人士在得悉管理委員會的決議事項和操作計劃後應該保密,不得在第8條所定的市場上進行買賣行為: 1. 第5條第2項規定的管理委員會委員。 2. 第7條規定的執行秘書和工作人員。 3. 第8條所規定的接受委員會委託的專業機構從業人員。 4. 從前三項列出的人中獲悉消息的人。 違反上述規定的,將處以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併科罰金,罰金金額在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 相關範例可借鑑《行政罰法》第7條之1,該條規定對於因違反保密義務導致他人遭受損害的人,可以根據情節重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法沿革 1

(0890115 制定)

下列各款之人,獲悉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操作計劃應行保密,不得於第八條所定之市場為買入或賣出行為:   一、第五條第二項之管理委員會委員。   二、第七條之執行秘書與工作人員。   三、第八條所定接受委員會委託之專業機構從業人員。   四、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89011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6 條規定:「下列各款之人,獲悉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操作計劃應行保密,不得於第八條所定之市場為買入或賣出行為: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