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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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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基金結束時,其資產與負債由國庫概括承受
  2. 2.國庫依前項規定承受本基金之負債時,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5條,有以下兩個規定: 1. 本基金結束時,其資產與負債由國庫概括承受。 2. 國庫依前項規定承受本基金之負債時,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規定之限制。 根據最新的修正條文,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在結束時,其資產和負債會全部由國庫承受。此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當國庫承受基金的負債時,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的限制。公共債務法第四條是關於政府債務的規範,而國庫在承受基金負債時,不受這條限制的約束。這表示國庫在處理基金負債時,有一定的彈性和豁免。

立法沿革 1

(0890115 制定)

本基金結束時,其資產與負債由國庫概括承受。   國庫依前項規定承受本基金之負債時,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本基金結束時,其資產及負債應由國庫概括承受。另考量國庫承受該基金之負債,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規定之限制,爰明定排除之。

(0890115 制定)

本基金結束時,其資產及負債應由國庫概括承受。另考量國庫承受該基金之負債,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規定之限制,爰明定排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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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5 條規定:「本基金結束時,其資產與負債由國庫概括承受。國庫依前項規定承受本基金之負債時,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