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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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5條,有以下兩個規定: 1. 本基金結束時,其資產與負債由國庫概括承受。 2. 國庫依前項規定承受本基金之負債時,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規定之限制。 根據最新的修正條文,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在結束時,其資產和負債會全部由國庫承受。此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當國庫承受基金的負債時,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的限制。公共債務法第四條是關於政府債務的規範,而國庫在承受基金負債時,不受這條限制的約束。這表示國庫在處理基金負債時,有一定的彈性和豁免。
立法沿革 1 版
(0890115 制定)
本基金結束時,其資產與負債由國庫概括承受。 國庫依前項規定承受本基金之負債時,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本基金結束時,其資產及負債應由國庫概括承受。另考量國庫承受該基金之負債,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規定之限制,爰明定排除之。
- 承受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公共債務法 第 4 條條文
(0890115 制定)
本基金結束時,其資產及負債應由國庫概括承受。另考量國庫承受該基金之負債,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規定之限制,爰明定排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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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